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60497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文重點如下:
(一)旨揭密切接觸者匡列期間,調整為自確診個案發病前2日至隔離日止。有確定病例職場可參考「COVID-19確診個案與接觸者自主應變機制」(附件1),另提供新修訂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附件2)供學校修正持續營運計畫參考。
(二)因應疫情變化致策略即時變動,最新資訊請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防疫長及管理人員,隨時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防疫專區及最新資訊/重要指引及教材/「應變整備計畫及持續營運計畫」,以及「最新政策資訊」項下查閱,並同步調整相關因應措施。
三、有關校園匡列原則已於111年5月15日公告(編號B111003400),另再次重申依據教育部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調整防疫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QA第3點規定,學校教師為確診個案,教師辦公室防疫措施應以學校持續營運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