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市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111年4月20日第86次工作小組會議決議暨教育部111年4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48393A號函暨本局111年4月6日高市教健字第11132469900號函(諒達)辦理。
二、疫情持續嚴峻,請貴校(園)依據「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出現疑似個案或確診個案處理流程」(附件)落實辦理。
三、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各項教學及活動等防疫工作,學校應加強校園環境清消及個人衛教宣導(例如:配合體溫量測、全程佩戴口罩、注意手部清潔消毒、遵守咳嗽禮節等),並落實生病不上學、不上班,加強自主健康監測等防疫措施,並鼓勵下載「臺灣社交距離」APP。
四、請各校應備妥學校基本資料:各班級人數、教職員工人數、學校平面圖(含各場館、班級位置分布)、班級課表、全校教職員工聯繫方式,如有確診個案,請立即配合疫調作業;確診與否以核酸PCR檢測陽性報告為準,後續依據附件流程辦理。

五、有關校園停課標準依據教育部規定調整辦理,惟為維護校園安全,當疫情發生時須依實際調查及風險評估結果後,由市府疫情指揮中心決定,如出現確診個案,由本局通知學校請該班級等接觸者暫停實體課程。倘貴校有暫停實體課程等重大決定,應先行通報本局同意後始得辦理;暫停實體課程期間請校方持續關懷學生身心健康情形並適時提供協助。
六、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有申請「防疫照顧假」之需求,請貴校依教育部規定之本局111年2月7日高市教人字第1110011921號函(諒達)辦理,並請持續依中央及市府疫情指揮中心滾動調整修正。
七、檢送本局「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出現疑似個案或確診個案處理流程」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