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第一級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1月2日第168次應變會議決議暨教育部11月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44378號暨同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44563號函辦理。
二、依本市前揭疫情指揮中心會議調整防疫措施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以下簡稱防疫管理指引)說明如下:
(一)具有COVID-19感染風險者,不可入校:係指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加強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等相關通知之人員。
(二)修正本局110年10月22日高市教健字第11037679100號函(諒達)校園開放事宜:
1、高中職、國中場地於各校學生接種第一劑BNT疫苗後第15天起開放場地租借及民眾使用。

2、考量疫苗覆蓋率之安全性,國小室內外場館暫不開放租借,僅開放室外操場、籃球場、網球場及羽球場供民眾運動,戶外運動設施開放民眾使用,惟請定期清潔消毒。
3、學校開放時間為平日上下午不少於2小時,假日(含例假日)得全日開放。
4、學校得參照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戶外操場防疫管理措施」(附件)於校內防疫會議研擬民眾運動出入動線或場地使用者使用規範,場地使用者應配合學校訂定規範得以租借,倘違反經勸導後未改善,為維護校園安全,必要時學校得暫停開放。
5、租借場地使用者,應完成第1劑新冠疫苗施打;疫苗第1劑接種未滿14日或未接種者,應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並於租借期間每7日提供1次。
6、租借室內場地使用者須每次進行完消毒場地並紀錄備查。
(三)依據防疫管理指引學校辦理集會活動不受人數限制,爰無須提報防疫計畫書之規定,惟為防範未然,本局加強防疫措施如下:
1、校內研習、活動集會(運動會、路跑、校慶、園遊會)等活動會場禁止飲食,活動中禁止設置飲食攤位。
2、不特定參加人員應事前填寫健康聲明書(不特定對象係指校內學生與學校工作人員等以外之人員)。
3、倘有午、晚膳用餐需求,須配合辦理:
(1)設立獨立出口之飲食專區並張貼宣導單張。
(2)飲食區內設有隔板或桌椅擺設間距以1.5m為原則。
(3)配置人力進行飲食專區消毒(用餐前後清消),並放置垃圾桶。

(4)管制與會人員禁止邊走邊吃、離開飲食區不得飲食,用餐時不交談不共食,用餐後立即戴上口罩。

(四)請依據防疫管理指引調整校園佩戴口罩規範,惟請加強宣導師生應隨身攜帶口罩,有呼吸道症狀應佩戴口罩。
(五)學校自辦體育運動賽事得不受人數及人流限制,並請務必依據防疫管理指引規定辦理。
(六)其餘事項請遵守防疫管理指引辦理並持續依據中央及本府疫情指揮中心公告最新防疫措施滾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