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小字第11131028800號
主旨:為貴校辦理學生轉學(轉出、轉入)注意事項案,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本市110學年度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決議暨本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辦理。
二、依上開規定,各校辦理學生轉出時,需查驗戶口名簿(需有
詳列記事),確認學生已辦理戶口遷移,且學生家長雙方
(或監護人)需親自到場辦理,繳驗身分證件並於申辦文件
上親自簽名,倘若無法親自辦理者,需出具委託書。
三、另學生辦理轉入時,轉入學校其年級人數已額滿者,得依
本市國民中小學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作業要點輔導學生
轉入學區附近未管制學校就讀,惟學校據此辦理學生轉介
時,務應與被轉介學校聯繫並確認缺額狀況,以維護學生
就學權益。
四、請各校處理學生轉學申辦時,務必確認上開事項並積極溝
通聯繫,避免衍生爭議。
五、檢附轉學業務代辦委託書、非總量管制學校學生就學轉介
單範本各1份供參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