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高雄市市「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轉介照會表」暨高負荷家庭照顧者初篩指標第五項次操作型定義說明。

一、依據市府衛生局112年12月5日高市衛長字第11243269500號函辦理。

二、有關高負荷家庭照顧者初篩指標第五項次操作型定義之備註「如發現為雙老家庭(主要照顧者6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35歲以上)、或家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或2名以上精神病人,應通報身障或社安網體系」,此雙老家庭定義為「實際居住本市之35歲以上之智能障礙者(含智能障礙合併腦性麻痺患者)、自閉症者、精神障礙者,或含有上述類別之一之多重障礙者,且與60歲以上主要照顧者共同居住於社區」,特此說明。

三、另,本次同步修正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轉介標準(略以):「...三、其他經專業人員評估有轉介之必要情形,請確認符合家照服務需求,若不清楚可聯繫家照各分區據點」。

四、檢附「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轉介照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