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2年8月16日「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性別平等工作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受雇者於執行職務時或雇主對受雇者、求職者以性騷擾之接受與否,為是否能取得勞動條件之交換條件。 
性騷擾防治法: 不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性騷擾事件。
跟蹤騷擾防制法(111年6月1日施行):反覆實施、違反被害人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下列騷擾行為: (1)監視觀察行蹤、(2)盯哨尾隨、(3)歧視警告貶抑之言語或動作、(4)通訊騷(干)擾、(5)不當追求、(6)寄送或留置物品、(7)告知或出示妨害名譽之訊息或物品、(8)冒用個資訂購物品。
有關跟蹤騷擾防制宣導資源,可至內政部警政署網站(https://www.npa.gov.tw/ch/app/folder/18494)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