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鑒於酒駕行為危害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市府公務人員禁止酒駕。
二、市府杜絕酒後駕車建立酒駕零容忍如酒後駕車經查證屬實,應依行政院108年11月4日修訂「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予以考績、懲處或移付懲戒;另高雄市政府110年2月9日訂定「高雄市政府員工酒後駕車行政責任處理原則」酒駕未肇事最低懲處額度:記過一次

員工酒後駕車行為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誠實之義務,於行為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