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後之實習教師從事教育實習屬師資培育過程之一環,在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育實習,為學習階段,非實際任職,爰不得併計教師休假年資。為求衡平,有關代課及代理教師年資,經折抵教育實習年資,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兼任行政職務時,亦不得併計休假年資。復查本部94年7月1日台人(二)字第0940079158號書函係衡酌上開89年2月10日書函意旨,規定經折抵教育實習之試用教師年資,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兼任行政職務時,尚不得併計休假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