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及等「性平三法」及子法修正草案,修正條文都訂於113年3月8日起實施。
相關修正重點請參考附件~
為提升被害人保護~修正申訴期限
修法前
《性工法》及《性平法》未限制申訴期限;性騷法》申訴期限為事件發生起1年內
修法後
《性平法》仍未限制申訴期限。
《性工法》顧及被害人或被指控者舉證上困難度隨時間經過只增不減,修法後一般性騷擾被害人得自知悉事件起2年或事件發生起5年內可申訴,權勢性騷擾則考量當事人處境,規定知悉後3年或事件後7年內可申訴,另外為保護未成年人,得自其成年後的3年內提出。並特別規定行為人為雇主或最高負責人時,被害人可自離職後1年內、事件發生10年內申訴。
《性騷法》針對不同身分、類型的性騷擾事件,延長申訴期限,一般性騷擾事件申訴期限延長自知悉事件2年或事件發生起5年內可申訴,權勢性騷擾事件延長自知事件3年。另外為保護未成年人,得自其成年後的3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