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部分任教年資較短之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依前開規定敘定薪級時衍生其他不衡平情形。為落實保障教師敘薪權益之立法意旨,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倘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本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


為避免上開情形,「私校轉公校」教師,可能於初任公立學校校教師提敘時,衍生敘定薪級不衡平情形,爰辦理清查。重點如下:
具有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104.12.27以後(即105學年度)轉任公立學校,且轉任公立學校前已具碩士或博士學歷者。


檢附教育部函釋及說明,如有以上年資之教師請洽人事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