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二、為獎勵志工持續於本市參與志願服務,特依本市志願服務
獎勵辦法規定:「凡於本市從事志願服務時數達500小時
以上者,得分別頒授志願服務獎勵徽章及證書以資鼓勵」
。本項獎勵,每人每年限申請一個等次之獎勵,茲建議自
銅質徽章獎開始循序逐年申請。
三、前項申請資格之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為90年1月22日至1
03年6月30日止,以志願服務紀錄冊中已登錄者為憑,符
合資格者,由志工填具「高雄市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
」於8月8日(星期五)前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校、中

心、處、館)提出申請。
四、辦理期程及所附資料:本獎勵每年辦理一次,逾期恕不受
理。
(一)103年8月8日(星期五)前,志工填具「高雄市志願服務
申請獎勵事蹟表」及檢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向
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校、館、處、中心)提出申請。
(二)103年8月14日(星期四)前,各志工運用單位(校、館、
處、中心),彙辦後檢送志工「服務紀錄冊內頁服務時數
影本(含封面)」、「高雄市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正
本」、「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正本」、「高雄市志願服
務申請獎勵名冊」等4種文本資料,逕繳至本局社會教
育科收,逾期恕不受理。
(三)各運用單位所提交之「高雄市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亦請將電子檔傳送至社會教育科洪婉香老師s91xy007
@kcg.gov.tw收。
五、獎勵方式計分為:
(一)服務時數5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質徽章一枚
及證書一份。
(二)服務時數達1,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銀質徽章
一枚及證書一份。
(三)服務時數達1,25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質徽章
一枚及證書一份。
(四)同等次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限,且依序自銅質獎-銀
質獎-金質獎類別申請,一次僅申請一種獎牌類別。
六、有關「高雄市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高雄市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審查

高雄市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表」等相關申
請表件資料,可逕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頁-查詢下載-
各式表單-社會教育-藝術教育股-志願服務法-103年
高雄市金銀銅獎勵辦法處下載。
七、隨文檢附各表格之說明樣張,請務必參閱後再提送,以避
免錯誤發生,影響志工權益,本獎勵每年辦理一次,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