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3年3月14日臺教社(二)字第1030036454號
及103年3月26日高市教家字第10370069100號函辦理。
二、表揚對象:依家庭教育法第8條規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本
市機關(構)、團體,包括本市各局處及所屬單位、家庭
教育中心、各級社會教育機構、各級學校、各類型大眾傳
播機構、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一)績優團體:截至102年12月31日,連續2年(含)以上推展
家庭教育之機關(構)、團體。
(二)績優個人:截至102年12月31日,連續2年(含)以上任職
於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構)、團體之專職人員、行政人員。
(三)績優志願服務人員:截至102年12月31日,連續2年(含)
以上任職於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構)之志願服務人員。

三、徵選內容:前述受推薦個人及團體之工作內涵須為推展家
庭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倫理教育
、失親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一)負責或協助企劃並執行各類家庭教育活動事項(包含原住
民家庭教育、外籍配偶家庭教育、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等
)。
(二)負責或協助辦理培訓家庭教育專職人員、志願工作人員、
及行政人員事項。
(三)負責或協助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家庭教育事項。
(四)負責或協助辦理適婚男女之婚前家庭教育事項。
(五)負責或協助處理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

家庭教育事項。
(六)負責或協助辦理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事項。
(七)負責或協助辦理進行家庭教育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事
項。
(八)策劃個人及社會資源,協助推動家庭教育工作。
(九)捐資辦理家庭教育達四十萬元以上者。
四、徵選項目:
(一)績優團體:由單位自我推薦。
(二)績優個人、志願服務人員: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團體推
薦,每機關(構)或團體限推薦2人。
五、受理推薦時間:各推薦單位請於103年6月16日(星期一)
前,將推薦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五份)公文交換或
掛號寄至本校(光華國小,80656高雄市前鎮區廣西路57

號,輔導室陳雅雯主任,聯絡電話07-7222846#41),以郵
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另請將推薦表電子檔寄送E-mail
:khps91@yahoo.com.tw信箱,並以電話確認是否寄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