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03年5月6日高市府社工字第10333747400號函辦
理。
二、各單位請依中華民國第17屆「志願服務獎章」頒授要點規
定擇優推薦,規定,其中「三等志願服務獎章」每單位至
多可推薦2人。
三、請於本(103)年6月10日前將符合申請獎勵之志工,檢具
候選人推薦表1式10份(含正本1份、影本9份)連同候選
人相關資料1份(按頒授要點第八項第二點規定依序檢齊裝
訂,免備函),掛號逕寄送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40號11樓)。
四、「志願服務獎章」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應自90年1月2
2日起算至本(103)年4月30日止,並僅限於候選人在推

薦單位之服務年資及時數。
五、本獎勵推薦文件涉及候選人個人資料部分,務必請各推薦
單位徵得候選人本人同意,方得予以推薦。
六、獎章頒授要點相關表件,請逕至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網
站(http://www.vol.org.tw)─「下載專區」下載或電
洽主辦單位劉秘書長(02-23917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