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6款~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核予公假)
上下班途中之認定符合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相關規定,且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所定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者,得由服務學校分別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覈實核給公假。
上下班必經路線認定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於辦公場所或公差期間,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指於下列期間發生突發性之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
一、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或指定工作之期間。
二、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
三、代表服務學校參加活動。
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任務之期間或代表服務學校參加活動期間,遭受感染,引發疾病者,比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認定為因公傷病。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指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於下列必經路線途中,非因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所生突發性之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
一、前往辦公場所上班或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
二、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或代表服務學校參加活動,前往指定地點或返回辦公場所或居住處所間之必經路線途中。
前項第一款所稱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包括下列情形:
一、自居住處所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二、在上班日之用膳時間,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
三、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回居住處所途中。
四、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教職員行經前項所定必經路線,因道路交通情事繞道,途中發生突發性之意外危險事故,經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及時間各因素查證後,屬客觀合理者,視為必經路線。
教職員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或代表服務學校參加活動者,其前往指定地點或返回辦公場所或居住處所間之必經路線,比照前二項規定認定。

重大交通違規行為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指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而駕車。
二、受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而駕車。
三、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四、闖越鐵路平交道。
五、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非治療用之藥品而駕車。
六、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