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七屆第3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要點第二點規定,服務對象為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通過之學生。
三、教育輔助器材借用流程如下:
(一)申請:
1、借用單位應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實填寫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申請表,視學生需求向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提出申請。
2、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申請系統操作及高雄市特殊教育資訊網申請表單說明詳如附件。
(二)審核:
1、特教中心收件後即進行審核、評估,並將結果回復借用單位。
2、經審核通過但無法立即提供輔具者,列入預約借用,特教中心將視實際庫存情況通知辦理借用。
(三)借用:
1、借用單位接獲通知後,領用教育輔助器材時應備妥借據至特教中心辦理借用。
2、借用單位經特教中心通知借用後兩週內未至特教中心辦理借用且未敘明理由者,即喪失該項教育輔助器材優先借用權利。
(四)歸還:如因教育輔助器材閒置不用、不符需求或借用學生喪失借用資格等因素,借用單位應於一個月內主動與特教中心聯繫,辦理教育輔助器材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