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三民區鼎金國民小學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一、

本校教職員工向本校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二、 本校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親自簽名之。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三、 收據應記明下列事項:
  受領事由。
  實收數額。
  支付機關名稱。
  受領人之姓名、服務機關、地址(含里、鄰)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受領年月日。
 

四、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採購名稱及數量。
  單價及總價:以新台幣”元”為主要計價單位。
  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買受機關名稱:鼎金國小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五、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六、

本校支付教職員工薪俸、加給及其他給與,應按給付類別編製印領清冊,分別填明受領人之職稱、等級、姓名、應領金額等,由受領人或代理人簽名;其由金融機構代領存入各該員工存款戶者,應由金融機構簽收。新進、晉升、降級、減俸、月中離職或其他情事者,應在備考欄註明或證明。臨時雇工之工資表或收據,應書明受雇人之姓名、戶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工作起訖日數。印領清冊應於最後結記總數,並由主辦人事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於彙總頁分別簽名。
 

七、

國際電話費及郵費於經費結報時,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郵費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
 
八、 本校教職員工報支出差旅費,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檢附相關支出憑證。
 
九、 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訂有合約者,應檢附合約副本或抄本。如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時,應由驗收、點收或保管人員分別簽名。
 
十、 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附分批(期)付款表(附格式二),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合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附合約副本或抄本。
 
十一、 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受益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十二、

本校員工因債務經由債權人訴經法院裁定,命令強制執行,經通知本校在其應領薪津項下扣付給債權人者,應取得債權人或其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所出具之收據,並註明該強制執行命令文號
 

十三、

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十四、 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十五、 結報金額少於發票金額時,請註明實付金額x元,並由經辦人員蓋章。
 
十六、 經手人與驗收人不可同一人。
 
十七、 憑證六千元以下案件由零用金支付,並請儘量由採購卡支付,六千元以上案件非必要請勿由個人代墊款項,學生各項補助清冊註明家長姓名及銀行帳戶,廠商發票亦請註明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一律由會計室逕行匯入帳戶。
 

十八、

不得以個人信用卡採購公務用品,如有代墊情形請於憑證上用鉛筆註明xxx已代墊
 
十九、 鐘點費核銷時應註明時間、地點、演講題目並依內外聘鐘點費標準核銷。
 
二十、 預借款項請事先填寫預借單,經校長同意後辦理借支,註明檢具核銷日期,並切實依限期辦理核銷
 

二十一、

年度預算經費憑證核銷截止日為十二月三十一日,各項補助款依業務單位計畫執行,會計室於計畫延遲核銷時進行催辦,請各業務單位應隨時注意執行時限,依原定計畫執行
 
二十二、 採購案件應依採購法及採購法施行細則辦理,性質相同之工程或設備除有特殊原因陳報經機關長官同意外應合併辦理,不得分批辦理刻意規避採購法規定。
 
二十三、 本注意事項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訂定,呈校長核准後公佈之。